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评定等级、奖励金额及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一、二、三等奖
等 级 | 奖励金额 | 奖励比例 |
特等奖 | 3500元 | 1% |
一等奖 | 1000元 | 3% |
二等奖 | 600元 | 8% |
三等奖 | 400元 | 18% |
(二)实验班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特、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占学生人数比例为2%、5%、10%、20%。
第四条 评定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
3.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综合素质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分不低于80分。
(二)各类奖学金获得者除应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特等奖学金
(1)评选学年内所在宿舍获得过三星级及以上星级宿舍;
(2)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年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高低顺序排名,按参评人数1%的比例从前到后择优评定,实验班按参评人数2%的比例从前到后择优评定。
2.一等奖学金
(1)评选学年内所在宿舍获得过三星级及以上星级宿舍;
(2)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年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高低顺序排名,按参评人数3%的比例从前到后择优评定,实验班按参评人数5%的比例从前到后择优评定。
3.二等奖学金
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年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高低顺序排名,按参评人数8%的比例从前到后择优评定,实验班按参评人数10%的比例从前到后择优评定。
4.三等奖学金
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年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高低顺序排名,按参评人数18%的比例从前到后择优评定,实验班按参评人数20%的比例从前到后择优评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生奖学金评比:
1.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者。
2.本学年所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
3.在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4.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以及所在宿舍安全、文明、卫生状况未达标准者。
5.社会实践不合格者。
6.缺乏诚信,故意拖欠学杂费者。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奖学金的获奖名额数量以学院为单位核定,学生处统筹安排。
3.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由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自行申请,学院按申请学生的排名,按奖励比例确定获奖人选。补考、重修和注销重修成绩不得纳入奖学金评定范围。
4.获奖名单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无误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其他
1.学校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