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审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申请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均为同年级同专业前30%,且无考试不及格记录。同等条件下,对于来自边远艰苦地区的学生,学习进步明显的,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安排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二级学院名额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参考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确定。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学工办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选工作流程如下:
1.学生本人申请:申请学生本人按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二级学院评审推荐: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民主评议,择优推荐合适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办。
3.学工办审核:学工办将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确保推荐人选质量。
4.学校审定:学工办将推荐人选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及证书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