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身心健康的活动。勤工助学学生应当根据用工部门的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工部门的相关规定。用工部门应当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课程安排,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不得影响勤工助学学生的学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各二级学院、各用工部门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勤工助学学生资格审核。根据二级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
(三)提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提交领导小组批准;依据核定标准做好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核定、汇总、发放与管理工作。
(四)检查指导二级学院和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职责是:
(一)勤工助学学生资格初审与推荐。
(二)负责本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本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七条 用工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特别是学生劳动安全教育,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的考核工作。每月3号前将学生考勤考核情况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勤工助学流程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流程:
1.由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校园网及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用工信息。
3.勤工助学学生依据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用工信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交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工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工作。勤工助学学生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过的申请表参加用工部门的聘用。用工部门及时将聘用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优先录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经录用的学生将用工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签订《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安全协议书》存档。
5.用工部门每月3号前将上月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考核情况及《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汇总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按工时长度、工作强度、工作难易程度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流程:
1.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填写《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交辅导员审核。
2.辅导员联系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监护人(父母),征得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批。
3.二级学院审批通过后,与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安全承诺书》,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档案,加强对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跟踪引导。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类经营活动。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其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不履行职责或疏于学生管理的,将酌情减少或取消其岗位设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