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发布者:招就处 发布时间:2021-05-27访问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的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作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档案归档。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宿舍舍长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作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档案归档。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限制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档。

(1)特别困难: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无收入(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病户(指家庭有重大疾病);低保户或特困户;残疾学生。

(2)比较困难:单亲家庭;双下岗;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无其他收来源的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者;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另一方收入较低的;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一般困难: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农户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其他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经常外出参加商业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在网吧或者宿舍通宵上网的;
   (5)有抽烟、酗酒、赌博等现象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校每年9月份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份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招生管理办公室,由招生管理办公室负责随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每学年结束前,由各二级学院向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需要新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工作,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评议结果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如对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确定本学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档次,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一切评奖、评优等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